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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工信装备〔2022〕516号
根据《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(省政府令﹝2022﹞第158号)要求,经评估,《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》(苏工信规﹝2020﹞3号)在原有效期满后继续实施,有效期至2023年10月8日,现予以公告。
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
2022年9月26日
附:关于延长《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》有效期的公告